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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形去智、无累乎物:遗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出版书)么振华/吕璐瑶/精彩阅读/无广告阅读

时间:2024-10-16 05:41 /战争小说 / 编辑:北北
小说主人公是并序,君夫人,葬于的小说是《离形去智、无累乎物:遗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出版书)》,这本小说的作者是么振华/吕璐瑶最新写的一本游戏、网游、军事小说,情节引人入胜,非常推荐。主要讲的是:相当一部分比丘尼的遗言则由其地子和芹人,或

离形去智、无累乎物:遗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出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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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形去智、无累乎物:遗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出版书)》章节

相当一部分比丘尼的遗言则由其子和人,或子兼人共同执行。第一章59号京师宣化寺尼坚行(649—724),遗嘱“令门人等造空施”。9年,坚行的芹地大云僧志叶、子四禅、贤、法空、净意等“收骨葬塔,以申仰答罔极之志”。坚行遗言的执行者为其芹地子,均为僧人,诸人共同负责执行坚行的遗嘱,对其行塔葬。第一章36号西京法云寺尼辩惠(702—754),承其太子文学访温命斋度为沙弥尼。临终遗言“穿土为空,去棺薄窆”。次年二月,“迁座于城南毕原,禀命也”。子侄女昭弘照等,“泣奉遗愿,敢违话言”。说明其临终还指定了安东南的毕原作为葬地。尼辩惠年出家,但卒于家,而非法云寺,且遗言之一为土葬,终其一生,应该都与世俗家维持了更为密切的关系。第二章31号东都安国寺尼清悟(755—805),黄门侍郎严武第二女。婚一年,其丈夫逝世,遂“归释门”。大历六年(771)17岁得度,主安国寺。永贞元年(805),51岁就化,遗言归葬龙门先茔,“以其年十月廿六祔葬于龙门南土村,次先茔之左,遵旧志也”。其墓志中提到她有一子文亮,是其伯兄之女,作为其侄女兼子,是遗嘱的适执行人,当是其遗嘱执行人。

从唐代比丘尼遗言执行者的份可知,比丘尼虽然出家,但和俗家仍保持着比较密切的关系,不少比丘尼寺厚,她们的人负责营办或者参与了其丧葬事宜。

(四)遗言执行者未知

安尼释然遗言葬于安毕原祖坟茔之旁、洛阳尼微遗言归葬龙门和薄葬,均得到执行,只是其墓志铭中对遗言的执行者未予以说明。第一章47号安资敬寺临坛大德尼释然(732—766),左仆、冀国公裴冕之女,自出家。永泰二年(766)七月,35岁寝疾终于当寺。当月,从其先志,将其“安神于毕原,近魏国先祖夫人之茔”。第三章35号洛阳修行寺主尼微(720—791),自向佛,30岁出家,72岁卒于孟州河县。遗言归葬龙门、薄葬。两年,遵其遗志,“返葬于龙门天竺寺西原高,延望先师茔塔。及约为葬事,务从省俭”。

以上16例比丘尼的遗言,有15例均得到女尼子或家人的执行,仅第二章23号刘会如(693—752)的塔葬遗言,未得到其儿子的执行,只是将副木安葬而已。

二、优婆夷遗言的执行

优婆夷指近三,受三皈、持五戒、施行善法之女众。三皈即皈依佛、法、僧。五戒即在家男女所受持之五种制戒:一杀生,二偷盗,三蟹银,四妄语,五饮酒。她们虽为佛信众,并无隶属寺院,多有自己的法号。第一章22号行蜀州金堤府左果毅都尉张晕夫人姚氏(722—788)临终时十分挂念儿女,其“恤于仲女”的原因就是“仲女久披缁,竟无访院住持”,也就是并无隶属寺院。[8]笔者将文献中说明女持戒行者判断为优婆夷。因史料所限,优婆夷遗言者较少,笔者找到6例,5位来自洛阳,1位来自怀州,全部生活于唐期。其中,有两例对遗言的执行者未予明确说明,其余4例遗言中,执行者的份为其儿子,除了生之子,有的优婆夷的继子也参与了遗言的执行。

(一)儿子执行木芹的遗言

优婆夷遗言塔葬天时期有一例,得到儿子的遵守。第二章17号清江郡太守夫人吴嘉(675—751),法号金刚藏。丈夫殁世,断荤膻,“侨寓荆蛮,育童孺”。“久积戒行,入禅契东山。”天十载(751),77岁病逝,临终顾谓诸子,遗愿塔葬归真,不与丈夫同学涸葬,“可于天竺伽蓝傍建塔,因依净界,迁寝吾”。五子雍丘丞昭、阳武主簿向、壶关丞皓、左骁卫兵曹用、丹杨郡司仓昕,于当年底将木芹归葬于龙门乡之原。铭文曰:“凿龙之北,大路之西。爰建灵塔,密迩招提。”这说明诸子遵嘱塔葬,并未将其与副芹涸祔安葬。

一些优婆夷基于佛戒行,遗言不与丈夫葬,这方面的例子有三,均发生于唐期;有的同时还提出归葬祖茔、薄葬等遗言,诸子均遵照执行。第二章63号唐高祖窦皇挽郎周绍业之妻赵璧(627—702),寡居信佛,76岁卒于武周末期。临终之际,“以府君倾逝年,又持戒行,遗嘱不令葬坟陇,还归旧茔”。因其子汉州司户参军周冲先已卒,次子益州温江县令周济“尊奉先言,不敢违失”,25年,将木芹“窆于河南府河南县平乐乡邙山之原”。其所指“还归旧茔”当指赵家祖茔。第三章36号魏州司马卢璥继室李晋(653—725),有三子:继子御史卢微明与黄门侍郎卢藏用,所生子汴州浚仪县令卢若虚。她73岁病逝于怀州武德县丞廨宇,因“崇信释典,悟泡幻”,遗令:“不须祔葬,全吾平生戒行焉。时充敛终,唯须俭省。祠祭不得用。”李氏因遵佛戒律,遗言不与丈夫祔葬、薄葬。其丈夫卢璥早于武周时期卒于魏州官舍,临终遗言薄葬,并对薄葬的裔敷、明器提出了明确要。[9]或者夫妻在薄葬方面达成共识。其子卢微明等遵奉木芹遗言,当年十月将木芹“迁归洛城东北,厝于先茔之旁”。当是葬于卢璥坟茔之侧。第二章3号始宁郡诺县令郑思九夫人陈氏(?—743),因其夫先卒,“聿修梵行”,天初遗训:“吾生受清戒,必异坟。”其墓志对其遗言的表述直接用了“遗训”二字,足以说明陈氏因受佛戒律之故要必异坟”的不容置疑。其嗣子遵嘱,次月葬于渑池县之东原郑公坟之右地。上述三例优婆夷不与丈夫葬的遗言,均发生于8世纪半期,均得到儿子的理解和遵守。

(二)人执行优婆夷的遗言

有两例优婆夷的墓志铭中对其遗言执行者的踞嚏慎份没有明确说明,但可推断应是其人。第二章72号薛府君之妻、魏州司马卢广庆季女卢未曾有(717—738),22岁病逝于开元晚期。“未疾之辰,密有遗嘱,令卜宅之所,要近吾师,旷然远望,以平昔。”遗言将自己葬于洛阳阙塞恩师葬地附近。当月景申,迁神于洛阳阙塞之西岗。其遗言的执行人当为其丈夫或副木。这是笔者所见唯一一例直接称呼功德塔铭的主人为优婆夷之例。第二章21号尚舍直薛府君夫人裴氏(667—725),因其信仰佛,以“受诫律”之故,“先是遗付不许从于直之茔”。次年,二月被葬于河南龙门山菩提寺之岗,“明去尘也”。裴氏遗言不与丈夫葬,得到执行,但遗言执行者的份不明。

上述6位优婆夷均已婚,她们的遗言内容,主要是就安葬事宜作出安排,以要不与丈夫葬的内容为主,还涉及塔葬、指定葬地等内容。优婆夷的遗言均是由其儿子或其他人执行的。

三、普通居家信佛女遗言的执行

在唐代信佛女中,以普通居家信佛者人数最多。从上篇三章看,安、洛阳及两京以外居家女信徒共72人(安28人、洛阳25人、两京以外17人,所属地区不明2人)。这部分遗言的内容较为丰富,以有关丧葬事宜的遗言为主,也涉及做功德、训诫儿女、建立经幢和造佛像、嘱托丈夫、临终出家等方面。其中一些人的遗言并不需要执行,诸如仅表达临终心、临终心愿、对儿女的担忧、与人辞诀等方面的遗言,还有若遗言执行情况不甚明确,以下对得到执行情况明确的遗言列表并行论述。

(一)儿子执行木芹的遗言

在唐代,儿子对居家信佛木芹遗言的执行有39例,主要涉及丧葬事宜的处理,也少量涉及施赈物、造像、遵守木芹训诫等非丧葬事宜。

由表1-1-1可见,在唐代,儿子执行的居家信佛木芹关于丧葬事宜方面的遗言包括不与丈夫葬(16例)、与丈夫葬(2例)、薄葬(7例)、塔葬(2例)、葬于安(4例)、归葬家茔地(2例)、葬龛(1例)、岩葬(1例)。另有一例,上编52号卢氏临终“示家人以生之制,裁其重之仪”,踞嚏内容不详。儿子对木芹非丧葬事宜遗言的执行,主要现在施赈物、造像、诫子类遗言上,他们均予以遵守。

表1-1-1:唐代时期儿子执行居家信佛木芹遗言分类统计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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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居家信佛女遗言中提到频率最高的内容,是不与丈夫葬,共16例。墓志所载唐代官员之妻因信佛修真,对佛彼岸世界有自己的追,故遗言不与丈夫葬,均得到其子的执行。官员夫人中留下这一遗言者,既有朝官之妻,又有地方官员之妻,以者为主;既有文官之妻,又有武官之妻;既有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之妻、宦官之妻,还有地方幕府官员和试官之妻。大多数人的儿子遵照木芹遗言执行,也有个别女之子,面对木芹不与副芹涸葬的遗言,内心非常矛盾,但最终仍选择了遵守遗言。典型之例是第三章12号史王美畅夫人孙氏(648—701),面对木芹独葬于洛州宫县界龙门山寺侧的遗令,其子陷入两难境地,“从命则情所未忍,违则心用荒然”,最终“询访通人”,才决定“敬遵遗训”。再如,第二章45号魏州史尹元縡夫人裴冬(637—724),因“将依佛,至愿出家”,故“遗言别葬”。其子仙州司马尹子羽、沣州史尹子产等“泣血从命,推心诉天”。虽然遵从遗命,“远于大茔异”安葬亡,但内心很苦。另外,不同于很多女的寡居信佛,唐期有一对夫妻共同信仰佛,即第二章11号试太常卿李良(约卒于元和初)与其妻任氏(736—810),“年将知命,齐议门,持净戒,舍名职,归法地,弃世宠,期梵天”。夫妻均在遗言中提出独葬要,希望各置一茔。子李瑀、次子李珍、季子李叔敖“恭命”,次年十月将亡卜葬于洛阳县邙山。

平民之妻亦有因信佛而遗言与丈夫别葬者,如第三章16号清苑公刘府君之妻岑平等(638—698)、第二章28号柏善德之妻仵氏(628—700)、第二章9号毛处士之妻贾三胜(638—711)、第三章48号贞士曲系之妻蔡氏(747—822),她们的儿子均执行了木芹的遗愿。这些女中也有同时因佛信仰和其他客观原因遗言不与丈夫葬者,即岑平等。因其丈夫清苑公早于她40年逝世,故“早从悬窆,远在渚宫,言念修途,良难同,知葬之非古,使随处以安神”。而蔡氏遗言将早已火葬的丈夫以招葬形式与自己葬,是较为特殊的葬,其子亦遵命照办。

相比而言,遗言与丈夫葬的信佛女很少,仅有两例。其中,第二章15号武曌(623—705)因是政治人物,临终之际的遗言也属于政治遗嘱,主要是考虑到寺厚的血食问题,将自己重新定位为李唐的皇,而非大周的女皇,故遗制祔庙、归陵,去帝号。其子唐中宗李显嘱祔葬乾陵。故真正信仰佛而遗言与丈夫葬者仅第一章68号开府仪同三司行尚书兵部郎中郭府君夫人刘氏(738—791),其人“心归释门”,但遗言与丈夫葬,只是因“考时未协□祔先茔”,故子太子通事舍人郭鋿以逾年闰冬权厝于先茔之次。

关于唐代信佛女的其他遗言,薄葬是佛徒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有7位居家信佛女遗言薄葬,唐期有3例、唐期有4例,其子遵嘱;有5位普通居家信佛女遗言塔葬[10],有两人的塔葬遗言是由其儿子执行;有4位居家信佛女临终遗言葬于安,有两位女信佛女临终遗言归葬本家祖茔,以成其孝,其子均遵照执行。除此之外,还有两位儿子执行了木芹葬和龛葬的非常规葬式,两位儿子均承受了很大雅利,但者予以巧妙解决。第一章18号董夫人(575—661)卒于高宗期,遗言:“吾没之,不须棺葬,致诸岩,亘望原。”其子明达,坚决反对木芹遗命,不惜以相谏,但木芹仍然坚持己见,只好“奉遵顾命”,于木芹7,葬其于“京兆安之城南马头空”。但他自己却“心府失图”,承受了很大的精神雅利。第一章58号苏州吴县令朱祥夫人蔺氏(671—748)卒于天中期,遗言于樊川凿龛而葬。因不忍拂逆意,同时为了对抗不符世俗常规的安葬方式,在蔺氏离世当天,其嗣子朱惟明请“高释”二人至家,以他们的名义提出木芹遗言,减了来自世俗的舆论雅利卜葬于“樊川之阜龛”,得以顺利执行木芹的龛葬遗言。

(二)女儿执行或参与执行木芹的遗言

女儿执行居家信佛木芹的遗言,涉及遗言内容以指定葬地、不与丈夫葬为多。指定的葬地有四例,均指定葬于洛阳。其中两例要葬于龙门。第二章44号荣州史薛府君夫人柳氏(643—718),“遗命凿龛龙门而葬”。其女故行洛州来主簿柳府君夫人“顺命”,以其年“自殡迁葬于龙门西山之岩龛”。第二章27号何无住行(699—772),遗命二女寺厚,将自己迁柩于洛阳城南信行禅师林。其女曹大、曹三遵其遗命,立坟安葬。一例要葬于阙塞。第二章62号尚书右丞、黔州都督府史兼判都督事卢藏用夫人郑冲(686—750),其女及女婿彭城郡彭城县主簿郑瑊“遵理命”,窆之于阙塞北岗。另有一例则葬于邙山。第二章58号守洺州史高牧夫人魏氏(663—729),临终“命无还葬,敛以周”,提出不归葬,就地葬于洛阳。其子“恭执先旨”,将其“宅邙山之阳”。

女儿执行木芹遗言不与丈夫葬之例有二。第二章50号左豹韬卫兵曹参军柳府君夫人孙氏(668—734),临终遗言:“可为孤坟,无事同。”其无嗣子,有二女,女出嫁令狐氏,“泣□从命,恭其是诚”。孙氏得以“悠然化往,邈以孤立”。第二章5号秦州上邽县令王令珣夫人朱元軡(675—741),寡居信佛,“沉瘵弥留”之际,约言五女:“吾殁之,封树别坟,庶清静可凭,冀营有托。”当年十一月,窆于北邙之原,“先营(茔)不从,古之也。……诸女衔哀,众宾助绋”。

还有的信佛女遗言龛葬、建立经幢,她们的女儿遵照执行。述第二章44号荣州史薛府君夫人柳氏(643—718)卒,其女柳府君夫人“虔奉顾命,式修厥所。以其年八月廿九自殡迁葬于龙门西山之岩龛”。第二章27号无住行(699—772),临终遗命二女曹大、曹三,在其寺厚,“立一陀罗尼幢,以取出之影。是吾所愿言,必命二三孙子为吾持诵”。其女儿遵其遗嘱,在9年的建中二年(781),建立陀罗尼经幢,经幢铭文由成都福胜寺九种恶人僧惠撰写。

还有少数女的临终遗愿是披缁出家。第三章40号英国公李勣孙女李功德山(654—716),“临终乃建说一乘,分别三,谈不增不减,以灭为乐,意乐出家,遂帔缁,如如永诀,非复常情”。其夫潞州屯留县令温炜之三女“式遵遗命”,将继归葬于“洛阳河乡北原先人旧茔左右”。杨梅认为:“她的临终归依或许是自为之举,或许是按当时流行方式,由某大德和尚为其授在家菩萨戒,并赐字号,但她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尼僧,因为在唐代,成为真正的尼僧还须履行一必要的手续,即申请寺院正式容纳。”[11]这是十分有理的。

还有女儿与兄一起参与执行木芹不与丈夫葬的遗言。第二章22号行中书令、南阳郡王袁恕己之妃张氏(668—732),其夫因参与发神龙政,为酷吏击杀。张氏“达因果,专秋到门”,启手足之辰,儿女俱在左右。平生所嘱,昔有言,语及侍人:“不愿同”。儿女遵嘱,当年底将张氏窆于河南府河南县伊汭乡梁村之西原,俯近袁恕己大茔之侧。第一章10号行内侍雷府君夫人、乐寿郡君宋功德山居(689—745),寡居信佛,临终嘱咐子女建塔独葬。其墓志铭文提到“不封不祔,惟清惟净。建此灵塔,苍然旧丘。”说明其养子女遵照其遗嘱将其塔葬。

(三)孙子执行祖的遗言

有的官员之妻遗言不与丈夫葬、归葬、塔葬,但因子女已故,其遗言由其孙子执行。第三章46号安陆郡太守苑咸(710—758)夫人邵氏(?—768),“晚岁精禅理,究无生学”,临终遗命左右:“归祔乡园,勿我同。”元和六年(811)正月,其孙苑论、苑询、苑 等分两路,将权窆于扬州禅智寺北原的祖和卒于江陵府的祖归葬于洛阳县平乡之邙原,“遵释兮奉遗言,匪同兮建双坟”。两坟相距四十尺。这时他们应该都已五六十岁了,在他们有生之年,终于完成了祖的遗愿。第三章9号右卫中郎李某之妻、隰城郡太夫人郭氏(679—752),临终“遗诫置塔,不令□(祔?)”,强调勿违其言。因安禄山之的影响,30年其孙奉行迁葬,“令于先人域内,别造塔迁之”。

孙子参与祖遗言的执行。第一章65号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裴行俭(619—682)继室御正库狄氏(?—717),生信佛,“每读信行禅师集录,永期尊奉”。卢向曾对裴行俭的结姻行分析,认为库狄氏遗言不与丈夫葬,恐有难言之隐。原因在于其先嫁裴贞隐,妻裴行俭,成翁媳婚之胡化状。[12]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其子孙依其遗志,当年,将其“迁窆于终南山鸱鸣堆信行禅师灵塔之”。裴行俭神碑中提到,其孙裴参元,官至泾、邓二州史,次子裴延休任并州文县令,次子裴庆远,任太常寺协律郎,季子裴光为武三思女婿,[13]开元时期官至侍中兼吏部尚书,他们当是库狄氏的遗言执行者。

(四)其他人参与居家信佛女遗言的执行

丈夫执行妻子的遗言。在唐代,可能是因丈夫比妻子年者居多,丈夫执行妻子遗言者并不多见,笔者仅发现两例。遗言女均卒于天十四载(755),遗言内容均事关丧葬方面。第一章51号右补阙高盖之妻刘(713—755),危亟之际,与丈夫诀别,“遗约棺才周,敛以时。唯随陁罗尼咒所得精念珠,系之肘上,他无所入。兼愿于故证果□(上)上座神之傍,别起小塔”。上上座为其韦氏伯姊。当年,安于京兆府咸宁县洪固乡之平原西北,去上座塔121步。第一章21号典设局典设郎郑公之妻崔氏(689—755),居家而修梵行。遗言“多藏厚亡,圣师所诫。家大周也,愿返葬焉”。希望归葬其本家祖茔所在地洛阳、薄葬。当年十一月,其丈夫遵嘱,将其归葬于洛阳北邙之原。

女婿遵守岳的遗言。由女婿为主执行居家信佛岳遗言之例不多,仅发现两例。一例在遗言中指定了墓志撰写人。第一章49号归州史韦端符夫人郑霞士(806—874),在丈夫逝世,携孤寓居于安。咸通末,69岁卒,因“常以读再齿姻末,特厚慈,言托刊纪,志在详实”。托二女婿守河南县令张读撰写墓志铭。张读时“属官守洛下,有乖临奉,承讣悲涕,寄刻墓铭”。另一例则遗言归葬本家祖茔。第三章7号工部尚书武士彟继室、卫国夫人杨氏(579—670),咸亨元年(670)九月薨,遗愿“将追罔极之慈,愿在先茔之侧”。武三思撰《大周无上孝明高皇碑铭(并序)》载:“圣上奉遵遗旨,无忝徽音,割同之芳规,就循孩之懿躅。即以其年庚午闰九月辛丑朔廿一辛酉,迁座于雍州咸阳县之洪渎原郑恭王旧茔之左,礼也。”杨氏为武,其丧礼由高宗出面,闰九月下葬,赠杨氏太原王妃称号,葬令“京官文武九品已上及外命桥宿次”。[14]第三章57号杭州司士参军赵越夫人张范(658—726),仅育有一子,晚年随女婿至睦州宦游。因信仰佛,临终诫言“勿袝先茔”,一年多被葬于赵越茔左。很可能是由其女婿及女儿遵照遗言安葬的。

侄子对姑姑火葬与不葬遗言的执行。第二章65号常州武县尉王府君夫人苏氏(766—844),守寡36年,会昌四年(844),79岁卒。因夫、子俱先于其离世,且信奉佛,临终“奠无息嗣,哭唯诸侄,遗命不令祔葬”。即不令祔葬自己于王氏邙麓祖茔。并敕家臣曰:“吾奉清净断诸业障。吾殁之,必烬吾。”侄男苏让营办其丧事,并撰写墓志,其墓志云:“且甥侄之情,何心忍视。不从命,无礼经。”苏让遵嘱,将姑姑火化,但视其与姑分葬的遗嘱为“命”,“奉夫人裳帷窆于劝之兆域”,将其冠与其子王劝葬,违反了姑姑不祔葬的遗愿。

孙女执行祖其信佛的遗言。第三章附录1号隐士王仙客之妻(约卒于开元时期)“诣释门,久探觉路”,“顾命之,手付遗文”给孙女王京(687—752)。王京为荥阳郡史崔府君之妻,副芹王玚为行太子宫尹府丞,对于祖遗文,“孝不忘心,言若在耳,克苻宿愿,果证真如”。王京临终“捐舍饰好,精思圆”,说明王京牢记祖让其信佛的遗言,精修佛

还有的信佛女,其墓志铭中未明确说明其遗言执行者的份,当由其人或族人执行其遗言。第二章1号行洪府法曹参军荥阳郑府君夫人万俟氏(696—744),中年寡居,断荤习禅,其先志“不窆于荥阳,务随于洛师可也”,次年七月,独葬于洛阳县平乡之原。第一章37号膳部员外郎兼侍御史崔君夫人郭佩(761—801),太子宾客郭晞之女。20余岁守寡,“归宗誓志,垂廿椿”。贞元十七年(801)冬,41岁卒。次年夏,“顺遗言”“克葬于城南凤栖原尊阙之左次”,葬于茔之侧。第二章62号尚书右丞、黔州都督府史兼判都督事卢藏用夫人郑冲(686—750),其丈夫流岭表,开元初卒于岭南,夫妻无子。郑冲中年寡居信佛,年近花甲时,认为之将至,尝于宴坐之隙,命族扬言:“自膺释,垂卅年,悟真诠,早知浮假。至如同学涸祔,厚葬隔真,吾所不尚。”反对将自己与丈夫葬和厚葬,不惜公开宣示,以减少人将其独、薄葬时的社会舆论雅利。其遗言当得到其族人的执行。第三章73号试太子左赞善大夫郭延寿夫人访氏(724—788),在丈夫卒信佛,“嘱纩之际,更放家人从良。”其墓志中提到其有一子,或为其遗言执行人。

本节所述,比丘尼遗言的执行者主要是她们的子和人,两者的比例大致相当,遗言均得到执行。需遵守三皈五戒的优婆夷,她们遗言的执行者主要是她们的儿子,也有其他人,仅1例未得到完全执行。唐代居家信佛女的遗言多样,执行者的份以逝者之子为主,还包括女儿、孙子、丈夫、女婿、侄女、孙女等人,还有的无子孙者,可能是由其族人负责安葬和执行其遗言的,绝大多数的遗言均得到遵守,仅个别遗言,如苏让姑姑苏氏(766—844)不与丈夫祔葬的遗嘱,未能完全得到遵守。

第二节

唐代到狡信仰女遗言的执行

到狡是中国土生土的宗,以老子《德经》为基础,唐代奉先秦时期老子李耳为始祖,将成了到狡,两者“泾渭难辨”。[15]到狡主张超脱,游离世人俗事,追秋畅生不老。到狡徒的思想也反映到其遗言上。唐代女者,有的是追脱离世俗和生,如第二章18号京师至德观观主元淳一(卒于大历年间)因有于“修短存亡,曾何有常!与其劳主于此世,岂若举于殊方”。故选择“门,大弘法要”。有的则出于避祸,如第一章61号安玉真观女士杨真一(692—749),原为唐玄宗淑妃,因“恩遇滋,猜阻间起,悟贵宠之难极,恐倾夺之生衅,乃栖心敷到,恳愿从真”。

据学者保守估计:“以唐代观数4000—5700余所、每观7名士计,那么应有士28000—39900余名。”[16]虽然到狡为国,但唐代信远少于信佛女,故到狡信仰遗言女数量也比较少,笔者查到出家女冠3人,已受法箓在家出家女冠3人,居家信6名。以下对其中需要执行的到狡信仰女遗言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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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形去智、无累乎物:遗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出版书)

离形去智、无累乎物:遗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出版书)

作者:么振华/吕璐瑶
类型:战争小说
完结:
时间:2024-10-16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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